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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承认曼尼托巴省高等教育学历

发布时间: 2011-11-10 00:00:00
摘要:
前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三年中加学者交换项目设立以来一直积极开展教育和学术合作与交流;   双方希望促进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

前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三年中加学者交换项目设立以来一直积极开展教育和学术合作与交流;

  双方希望促进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颁发文凭、证书和应用学位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在国际交流领域的发展;

  双方认识到加拿大教育事务由各省或地区负责和管辖;

  双方愿意加强政府认可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

  双方愿意发展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之间的联系。

  双方愿意推进在合作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学生和教师的学术与人员交流方面的合作;

  双方正式达成如下意向:

第一条  宗旨

  一、推动政府认可的具有学历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所颁发的文凭和学位的相互承认。

  二、向政府认可的具有学历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提供信息以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交换政府认可的具有学历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政府认可的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的名单。

  四、对第三款中所提及的信息予以定期维护和更新并公布于众,包括但不局限于本备忘录所涉及的教育机构,以及其它致力于推动教育合作与交流的组织。

第二条  备忘录适用范围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所有具有学历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有授予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机构、以及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本备忘录适用于加拿大曼尼托巴省政府高等教育与培训部认可的所有具有学历和学位授予权的高中后教育机构以及所有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

  二、双方尊重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和科研机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依据其职权在学术、专业和技术课程招生方面所享有的自主权。

  三、双方鼓励学生和教师的学术和人员交流。

  四、双方鼓励政府认可的具有学历和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后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已修学分的相互转换。

第三条  学位和招生

  一、政府认可的高等/高中后教育机构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依据招生机构确定的具体要求,可获攻读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课程和/或专业课程的资格。

  二、政府认可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硕士学位获得者,据招生机构确定的具体要求,可获取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三、政府认可的授予学位机构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如成绩优异并已顺利完成高质量的论文或研究工作,据招生机构确定的具体要求,可获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

  四、中国政府认可的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的文凭获得者,依据曼尼托巴省招生机构确定的具体要求,可进入本科学习。

  五、曼尼托巴省政府认可的颁发文凭和证书的高中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的文凭获得者,依据中国招生机构确定的具体要求,可进入本科学习。

  六、中国政府和曼尼托巴省政府认可的高等/高中后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高中学院和高等技术/职业院校,依照各自规定,对参加其各门课程学习所需的资格、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等条件保留决定权。

第四条   有效期和效力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订。任何一方可以书面方式提前六个月通知对方终止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温尼伯市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及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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